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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