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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规定,实际贯彻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国地税两局共同协商解决,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