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发[2006]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