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0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