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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局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有关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程序暂按照目前规定执行,即由企业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控管局提出申请,经控管局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