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