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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1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11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略)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