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将按照31号文的规定,与省国税局联合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O 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