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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将按照31号文的规定,与省国税局联合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O 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