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应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省局(税政二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