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