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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其他关系之间的企业,不得相互提取管理费。

    二、总机构取得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数额中扣除。

    三、总机构管理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总局文件)所称两个文件规定的总机构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四、总局文件规定的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是指企业已经报送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企业不必报送的资料,分县局以复印件的方式补齐。

    五、各分县局要加强总机构提供资料的审核,审核的范畴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对于要求说明或补充资料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六、总局文件规定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金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收入”栏中,如果其他收入仅有总机构管理费,在“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的附注中说明,如果其他收入包含多种收入,企业应当制作“其他收入明细表”并申报。

    七、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提供申请资料,以利于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进行汇算清缴。

    请各分县局严格按照规定受理资料,开展审核、审批,并采取措施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管理和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以确保准确执行税收政策。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44号    2005年3月10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