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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5]8号    2005年2月16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13号    2005年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证券结算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证券公司因计提上述风险准备金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