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