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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