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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