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 2004〕10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4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除北京所属成员企业全额汇总外,其余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60%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公司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