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员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粤财法[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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