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锡、镇江、苏州、淮安、南通、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