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锡、泰州、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