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