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我省属于下放管理或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均按照琼国税发〔2004〕262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