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