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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24号)第二点规定从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