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24号)第二点规定从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