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珠海市邮政局2003年收入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01号)转发给你市,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珠海市邮政局2003年收支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