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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0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61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62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63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23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

    二、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起,各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有关计算机表式,省局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