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镇江市、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