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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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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203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131以后生产的长安牌SC6350BSC6370SC6371SC6350CSC6371ASC633lEsC6336ESC6331C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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