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