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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