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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苏财税[200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苏财税[2003]81号    2003年12月24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