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应按享受的减免税年度进行审批,不再规定具体的起止日期。以上,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18日
附 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