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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应按享受的减免税年度进行审批,不再规定具体的起止日期。以上,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18日

    附 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