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抚顺红透山铜矿“矿山维简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沈地税函[2004]10号 颁布日期:2004-01-15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所属地区:辽宁 时效性: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抚顺红透山铜矿“矿山维简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