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加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