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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批复》(辽国税[2003]5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