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