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