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