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