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略)
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