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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宣传科教办:

    现将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5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东莞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