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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四川、浙江、山东、江苏、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见附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市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                        地址

    1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2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3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

    4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福天区红荔路

    5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汉口香港路

    6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

    7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8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西湖大道

    9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市经七路

    10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中山南路

    11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12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郑州市农业东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