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