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东莞市财政局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