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二00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