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补充通知》所涉及的财税字[2002]56号文件,我局已于2002年7月25日以渝国税发[2002]124号文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