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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 规定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事项,由各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核准;对于企业的债务重组损失,按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审批。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