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