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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